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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9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蔡玉雪

  • 當事人
    樂磚股份有限公司鄧光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319號 原 告 樂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均榜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廖乃慶律師 被 告 鄧光明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4,057,15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 ,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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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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