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319號
- 原告
- 樂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均榜
- 訴訟代理人
- 李德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乃慶律師
- 被告
- 鄧光明
- 訴訟代理人
- 蕭聖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4,057,15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