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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31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樂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均榜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
被告
鄧光明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4,057,15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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