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5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3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