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762號
- 上訴人
- 大一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月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云建築師事務所即王田云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七六二號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