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9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大一明科技有限公司、陳月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762號 上 訴 人 大一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云建築師事務所即王田云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七六二號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