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9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8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名貴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