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9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賴明申、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賴俊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9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明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芃華、宇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