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9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明申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俊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芃華、宇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