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99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揚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揚
- 訴訟代理人
- 陳錫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升揮不銹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89,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