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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05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王戊陽
被告
華藝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兩造之主張(見原告陳報狀及被告民事答辯狀),兩造就本件爭議事件有訂立「招財護身錢母委託製造行銷合約書」,依該合約書第14條:「因本合約之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被告提出之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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