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053號
- 原告
- 王戊陽
- 被告
- 華藝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兩造之主張(見原告陳報狀及被告民事答辯狀),兩造就本件爭議事件有訂立「招財護身錢母委託製造行銷合約書」,依該合約書第14條:「因本合約之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被告提出之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