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0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王戊陽、華藝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黃婉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053號 原 告 王戊陽 被 告 華藝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依兩造之主張(見原告陳報狀及被告民事答辯狀),兩造就本件爭議事件有訂立「招財護身錢母委託製造行銷合約書」,依該合約書第14條:「因本合約之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被告提出之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