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0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
    吳郁姍

  • 被告
    富翊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能翰、王思雅及陳品叡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蘇炫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