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0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富翊國際有限公司、吳郁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能翰、王思雅及陳品叡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