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17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張振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淑晶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簡字第2017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淑晶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