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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17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徐千惠

上訴人
原告
張振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淑晶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0170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