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269號
- 上訴人
- 格綸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虞國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之成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