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0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魏嘉輝即瘋愛夾娃娃機店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20337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 告 魏嘉輝即瘋愛夾娃娃機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月25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5,455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95,4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24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