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0337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2033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周麗寬
- 被告
- 魏嘉輝即瘋愛夾娃娃機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月25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5,455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95,4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24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