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0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即、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淑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35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窕 訴訟代理人 呂理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明志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