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0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廖莊炫、陳麗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355號 原 告 廖莊炫 訴訟代理人 林仕文律師 被 告 陳麗珍 蘇薇華即敦南幸福自助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明怡律師 複 代理人 甯維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 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計算書項目欄「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合計6,720元」,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鑑定費195,000元;合計201,72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簡易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