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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355號

修復漏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廖莊炫
訴訟代理人
林仕文律師
被告
陳麗珍
被告
蘇薇華即敦南幸福自助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明怡律師
複代理人
甯維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計算書項目欄「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合計6,720元」,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鑑定費195,000元;合計201,72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簡易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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