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0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即、潘家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36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潘家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路徑葡萄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9日本院 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