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0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魏幸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501號 原 告 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幸雄 訴訟代理人 郭威江 邱琬瑜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展雲事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且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祗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係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或對該當事人為訴訟行為,縱原告起訴所表明之被告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對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42號裁判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應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原告於起訴時誤將被告載為「展雲事業有限公司」,並經本院據以為判決,致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