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0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金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施梅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507號 抗 告 人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雲飛間確認本票債權金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