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530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仁傑

原告
永霖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永盛
被告
李睿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永霖交通有限公司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以110年度北補字第215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年12月3日交與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