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0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永霖交通有限公司、梁永盛、李睿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530號 原 告 永霖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永盛 被 告 李睿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永霖交通有限公司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以110年度北補字第215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年12月3日交與原告 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