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237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羅慧雯
被告
方妡羽(即米絲妮妮小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參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第A22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利率按年息1%計算,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有權請求一次還清欠款,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依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迄欠431,361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函、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保證書、還款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合計4,74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