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文衍正
- 上訴人杜清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378號 上 訴 人 杜清秀(即林泰仰之繼承人) 林桂德(即林泰仰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三七八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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