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378號
- 上訴人
- 杜清秀(即林泰仰之繼承人)
林桂德(即林泰仰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三七八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