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行銷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混種時代股份有限公司、田定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811號 原 告 混種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定豐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 原告因給付行銷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香港商浚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