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徐千惠
- 法定代理人黃以錚
- 上訴人即
- 被告億澄綠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81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億澄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以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宥銘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7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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