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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818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徐千惠

上訴人
被告
億澄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以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宥銘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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