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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
    歐士榮

  • 原告
    林廷聲
  • 被告
    陳惠玲陳永昌陳婉玲陳永杰葉昌明葉啟林盧慧鈴謝誼臻邱鈺琪邱逸凡榮暘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916號 原 告 林廷聲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陳惠玲 陳永昌 陳婉玲 陳永杰 葉昌明 葉啟林 盧慧鈴 謝誼臻 邱鈺琪 邱逸凡 榮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二應更正為本件之附表一、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一: 編號 土 地 面 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86平方公尺 林廷聲 96分之1 2 陳惠玲 16分之1 3 陳永昌 16分之1 4 陳婉玲 16分之1 5 陳永杰 16分之1 6 葉昌明 12分之1 7 葉啟林 12分之1 8 盧慧鈴 4分之1 9 謝誼臻 12分之1 10 邱鈺琪 96分之1 11 邱逸凡 96分之1 12 榮暘開發有限公司 32分之7 附表二: 編號 建 物 面 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 (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未辦保存建物) 1層: 59.36平方公尺 2層: 59.36平方公尺 總面積: 118.72平方公尺 ------------------------ 第1層未登記部分: 14.67平方公尺 第2層未登記部分: 14.67平方公尺 第2層頂樓未登記部分: 68.86平方公尺 合計:98.2平方公尺 林廷聲 192分之5 2 陳惠玲 32分之1 3 陳永昌 32分之1 4 陳婉玲 32分之1 5 陳永杰 32分之1 6 葉昌明 24分之1 7 葉啟林 24分之1 8 盧慧鈴 8分之1 9 謝誼臻 24分之1 10 邱鈺琪 192分之5 11 邱逸凡 192分之5 12 榮暘開發有限公司 64分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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