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廷聲、陳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916號 原 告 林廷聲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陳惠玲 陳永昌 陳婉玲 陳永杰 葉昌明 葉啟林 盧慧鈴 謝誼臻 邱鈺琪 邱逸凡 榮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二應更正為本件之附表一、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一: 編號 土 地 面 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86平方公尺 林廷聲 96分之1 2 陳惠玲 16分之1 3 陳永昌 16分之1 4 陳婉玲 16分之1 5 陳永杰 16分之1 6 葉昌明 12分之1 7 葉啟林 12分之1 8 盧慧鈴 4分之1 9 謝誼臻 12分之1 10 邱鈺琪 96分之1 11 邱逸凡 96分之1 12 榮暘開發有限公司 32分之7 附表二: 編號 建 物 面 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 (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未辦保存建物) 1層: 59.36平方公尺 2層: 59.36平方公尺 總面積: 118.72平方公尺 ------------------------ 第1層未登記部分: 14.67平方公尺 第2層未登記部分: 14.67平方公尺 第2層頂樓未登記部分: 68.86平方公尺 合計:98.2平方公尺 林廷聲 192分之5 2 陳惠玲 32分之1 3 陳永昌 32分之1 4 陳婉玲 32分之1 5 陳永杰 32分之1 6 葉昌明 24分之1 7 葉啟林 24分之1 8 盧慧鈴 8分之1 9 謝誼臻 24分之1 10 邱鈺琪 192分之5 11 邱逸凡 192分之5 12 榮暘開發有限公司 64分之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