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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91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林廷聲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告
陳惠玲
被告
陳永昌
被告
陳婉玲
被告
陳永杰
被告
葉昌明
被告
葉啟林
被告
盧慧鈴
被告
謝誼臻
被告
邱鈺琪
被告
邱逸凡
被告
榮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二應更正為本件之附表一、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土      地 面      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86平方公尺 林廷聲 96分之1 2   陳惠玲 16分之1 3   陳永昌 16分之1 4   陳婉玲 16分之1 5   陳永杰 16分之1 6   葉昌明 12分之1 7   葉啟林 12分之1 8   盧慧鈴 4分之1 9   謝誼臻 12分之1 10   邱鈺琪 96分之1 11   邱逸凡 96分之1 12   榮暘開發有限公司 32分之7 
附表二:
編號 建          物 面                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 (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未辦保存建物) 1層: 59.36平方公尺 2層: 59.36平方公尺 總面積: 118.72平方公尺 ------------------------ 第1層未登記部分: 14.67平方公尺 第2層未登記部分: 14.67平方公尺 第2層頂樓未登記部分: 68.86平方公尺 合計:98.2平方公尺 林廷聲 192分之5 2   陳惠玲 32分之1 3   陳永昌 32分之1 4   陳婉玲 32分之1 5   陳永杰 32分之1 6   葉昌明 24分之1 7   葉啟林 24分之1 8   盧慧鈴 8分之1 9   謝誼臻 24分之1 10   邱鈺琪 192分之5 11   邱逸凡 192分之5 12   榮暘開發有限公司 64分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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