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3863號
- 宣示判決筆錄
- 110年度北簡字第3863號
- 原 告
- 宣琪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宣棠
- 訴訟代理人
- 楊德皓
- 被 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封偉倫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勇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38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5 月14日下午2 時5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6,066 元,及自民國109 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6,066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兩造間簽有專櫃契約但被告違約尚欠貨款新台幣116,066 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專櫃契約、專櫃對帳單等為證,並經被告所不爭執,可以認定,但被告請求自109 年10月8 日起算法定利息部分,系爭專櫃契約並無約定,應以原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 年10月21日起算法定利息,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