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594號
- 原告
- 大英風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綺霞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侖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參展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典評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
萬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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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