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594號

給付參展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大英風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綺霞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參展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典評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

萬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