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4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黃仁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870號 原 告 黃仁賢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帽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帽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帽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4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35,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