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4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黃仁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870號 原 告 黃仁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帽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7,6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100元,此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2張可稽,其溢繳500元部分(計算式:0000-0000=500),爰依原告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