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5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蔡玉雪

  • 當事人
    黃睿炘黃若寧雀爾喜旅館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021號 原 告 黃睿炘 黃若寧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治政 程伊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告 雀爾喜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