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5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黃睿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021號 原 告 黃睿炘 黃若寧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治政 程伊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告 雀爾喜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