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5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雀爾喜旅館有限公司、張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0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雀爾喜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睿炘、黃若寧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704,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