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0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雀爾喜旅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睿炘、黃若寧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704,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