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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郭美杏

  • 當事人
    百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071號 原 告 百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3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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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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