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即、新淵科技有限公司、寗大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0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寗大剛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李致慧 吳卓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年9月3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寗大剛親收,此有送達證書可證。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顯已逾5日,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