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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08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徐千惠

上訴人
被告
新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寗大剛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李致慧

吳卓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年9月3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寗大剛親收,此有送達證書可證。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顯已逾5日,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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