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223號
- 原告
- 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東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寶美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柒仟
玖佰參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柒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