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楊宗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3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宗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9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