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辜博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3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博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家玫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128元 ,應徵收上訴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