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黃珮如

  • 當事人
    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713號 原 告 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梓凱 訴訟代理人 王昜鈞 被 告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吳心淳 孫幼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五行之「73萬5,412元」,應 更正為「113萬6,131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李易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