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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詹慶堂

  • 當事人
    中華民國自閉症適應體育休閒促進會台灣互動文創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8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適應體育休閒促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東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台灣互動文創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靜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反訴部分為44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未繳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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