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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891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陸忻怡
即反訴被告
十十豐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忻怡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蔡伯周
訴訟代理人
葉兆中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6日下午2點47分在台北簡易庭第2法庭續行訴訟。被告即反訴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3,300元,逾期不補正,即逕駁回反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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