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89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陸忻怡
- 即反訴被告
- 十十豐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忻怡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蔡伯周
- 訴訟代理人
- 葉兆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彥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6日下午2點47分在台北簡易庭第2法庭續行訴訟。被告即反訴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3,300元,逾期不補正,即逕駁回反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