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陸忻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89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陸忻怡 十十豐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忻怡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伯周 訴訟代理人 葉兆中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6日下午2點47分在台北簡易庭第2法庭續行訴訟。被告即反訴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 定3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3,300元,逾期不補正,即逕駁回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