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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陸忻怡

  • 當事人
    陸忻怡十十豐盛有限公司蔡伯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89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陸忻怡 十十豐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忻怡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伯周 訴訟代理人 葉兆中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6日下午2點47分在台北簡易庭第2法庭續行訴訟。被告即反訴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 定3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3,300元,逾期不補正,即逕駁回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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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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