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7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趴趴走玩家旅行社有限公司、劉淑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79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趴趴走玩家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喬祥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8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