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79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趴趴走玩家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喬祥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8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簡字第799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喬祥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8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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