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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567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珮如

原告
昱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則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貫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壹萬陸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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