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571號
- 原告
- 蘇凱茵
- 被告
- 樂貓創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沂霏(即林佳萍)
- 被告
- 陳融萱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協同原告清算合夥財產,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320元,應再補繳15,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