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571號

返還合夥出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蘇凱茵
被告
樂貓創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沂霏(即林佳萍)
被告
陳融萱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協同原告清算合夥財產,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320元,應再補繳15,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