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8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賴柏宏即宏欣飲品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6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柏宏即宏欣飲品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享樂飲食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