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8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應收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何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7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何暢間請求返還應收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