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8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雲司國際設計有限公司、廖笠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748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雲司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笠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恒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147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