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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78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葉藍鸚

抗告人
即原告
林德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春芬、曹雅鑫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8782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