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83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蔡玉雪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建男

林玉惠

林學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寶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