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8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亞果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江佳霖、雙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天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865號 原 告 亞果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佳霖 訴訟代理人 江丞鈞 被 告 雙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天秀 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