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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8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李宜娟

  • 上訴人
    卞婉瑜與被上訴人飛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879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卞婉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鼠工程有限公司、王守愚、陳永祥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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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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