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968號
- 上訴人
- 福達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建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八九六八號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參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