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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9004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龍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蓁
原告
金榮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蓁
被告
徐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TDD-2197、929-D2、TDD-5875、TDD-2175號營業小客車號牌各貳面及行車執照各壹枚返還原告龍運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金榮交通有限公司。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龍運交通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金榮交通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龍運交通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TDD-2197、929-D2、TDD-5875、TDD-2175號營業小客車號牌各2面、行車執照各1枚,及原告金榮交通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號牌2面、行車執照1枚,而被告就原告龍運交通有限公司、金榮交通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業經由鈞院公告拍賣後由原告龍運交通有限公司、金榮交通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蘇家蓁承受,並經辦理出資額轉讓登記手續及公司章程變更登記,又車牌號碼000-00、TDD-2197、929-D2、TDD-5875、TDD-2175、736-YE號營業小客車因被告營運管理不當,遭主管機關逾檢註銷及環保回收,為此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TDD-2197、929-D2、TDD-5875、TDD-2175號營業小客車號牌各2面及行車執照各1枚返還原告龍運交通有限公司;

㈡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號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金榮交通有限公司。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執行命令、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車輛管理明細資料、臺北市公共運輸處110年4月29日北市運般字第1103005658號函、計程車行制式契約資料等為憑(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9頁、第43頁至第51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分別返還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號牌及行車執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合計 2,54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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