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大巍工程有限公司、陳瑞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014號 原 告 大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承 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6090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