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南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065號 原 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李永賢 王喬立 被 告 莊巧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官逸嫻